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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02号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涂征辉,总经理。原告:涂征辉,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刘作虎,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作虎,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林,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诉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自愿撤回诉讼,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负担(本院退回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涂征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审判长  陈利鹏审判员  蔡劲峰审判员  刘自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