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9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李欢、仇明瑛与黄锦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欢,仇明瑛,黄锦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9598号原告张李欢,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仇明瑛,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张李欢,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黄锦锋,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李欢、仇明瑛诉被告黄锦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李欢、仇明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李欢、仇明瑛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李欢、仇明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李欢、仇明瑛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