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51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翟某,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翟某离婚,又于2017年3月7日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又起诉被告离婚,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