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27号原告:程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亚民,衡水市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由晨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