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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某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3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忠,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邱邵杰,系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忠及辩护人邱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忠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1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L×××××轿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沿番禺区兴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对开路段,因被告人杨某忠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碰撞广州地铁七号线7标项目工地围墙,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车辆、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杨某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忠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忠已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李某1、罗某1、马某1、邱某1、陈某1、杨某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忠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穗司鉴16010490500855号《检验报告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番公(司)鉴(伤)字[2016]17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病情简介、疾病证明书,和解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及刑事谅解书,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忠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杨某忠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