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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涛申请执行何伟彬、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涛,何伟彬,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何伟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所在地:三台县塔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文涛与何伟彬、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劳务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39611.59元及利息。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何伟彬有川J079**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三台县塔山汽车客运站已自愿交付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395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50元)。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文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