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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李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负责人:李云伟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光福商业中心A8独栋商务楼被执行人:李文星,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执行人李文星名下云ALXZ**号车,但无法确定上述车辆的位置,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