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翠英、范延亭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英,范延亭,王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女,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范延亭,男,195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秀凤,女,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翠英与被执行人范延亭、王秀凤人格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60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1560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36元,由被执行人范延亭、王秀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