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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陈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陈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路1141号。法定代表人沈黎明,局长。被执行人陈小飞,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慈行一决字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370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慈行一决字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飞应缴纳罚款21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建议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6)慈行一决字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