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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勤萍与何新龙、深圳市宝利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勤萍,何新龙,深圳市宝利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郝金,郝功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贾峰,葛辉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杨罗成,杨永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47号原告:田勤萍,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龙,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深圳市宝利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金地上塘道5栋2单元8A。法定代表人:张东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3楼01房。负责人:何永鸿。被告:郝金,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儒宝,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功付,男,1965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儒宝,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25楼。负责人:冯桂生。被告:贾峰,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儒宝,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辉梅,女,1978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儒宝,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负责人:雷文化。被告:杨罗成,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永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北路牛角岩。负责人:彭刚。原告田勤萍与被告何新龙、深圳市宝利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郝金、郝功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贾峰、葛辉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杨罗成、杨永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各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阳绕城高速公路65公里500米处,系贵阳市观山湖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规定,本院受理贵阳市云岩区发生的“轨道、公路等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仕旺书 记 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