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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董小虎与朱水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虎,朱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董小虎。被执行人:朱水银。申请执行人董小虎与被执行人朱水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朱水银偿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3.96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董小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水银在金融机构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不动产及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小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7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朱水银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小虎货款13.9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