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文勇与周利军、杨青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勇,周利军,杨青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2988号原告王文勇,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周利军,男,汉族,35岁,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杨青深,男,汉族,3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勇诉被告周利军、杨青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文勇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