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卢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卢家义,王子军,王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家义,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子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子海,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家义、王子军、王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9792.0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