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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708号原告:朱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斌,常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斌与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115174.59元及电脑主机、手机、行李箱、太阳镜、充电宝等物品。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朱某与张某通过微信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朱某为达到与张某结婚的目的,赠送张某手机、项链、戒指、耳钉等物品,并通过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方式为其购买一台东风日产DFL6430VB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年××月,张某移情别恋,与朱某分手时带走上述车辆与物品,致使朱某不能实现结婚目的。因此,张某带走上述财产不具有正当性,应予返还。张某辩称,2012年至2017年与朱某同居生活期间,朱某为其出资购买小型普通客车及戒指等物品属实,但张某已通过支付宝转付朱某现金355649.7元,足以清偿朱某代付的购车款等全部款项,请求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初,朱某通过微信与张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当年3月,朱某与张某在常德火车站荷塘月色小区租房同居生活,至××××年××月产生矛盾分手。2014年5月6日,朱某出资2000元购买千足金首饰赠送给张某。2015年9月9日,朱某以130800元价款在柳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购买一台东风日产DFL6430VB小型普通客车(付首付款40800元,含预付定金2000元,银行代付三年期车辆抵押贷款90000元),尔后将该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交付张某使用。此后,朱某10次为该车付月供计31711.5元,故朱某已累计为该车付费72511.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朱某通过其尾号955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累计转入张某尾号329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现金76073元,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朱某委托赵胜转入张某329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15852元。朱某累计支付张某264436.5元。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张某通过其尾号3298中国工商银行卡累计转入朱某尾号9556中国工商银行卡现金37103.55元。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12月26日,张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累计转入朱某尾号955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现金4502元,转入朱某尾号0024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现金171559.45元,转入朱某尾号9077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现金110775.8元。张某累计支付朱某323940.8元。本院认为,朱某与张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同居生活,后因关系恶化未登记结婚,分手后双方因财产发生争议,应属婚约财产纠纷。各自在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依据双方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朱某在同居生活期间为张某购买首饰、车辆和付现共计264436.5元,车辆保险相关费用及其他日常生活支出已在同居生活中消费,不应视为张某所负朱某的债务。张某支付朱某现金共计323940.8元,而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名下银行卡、支付宝中的现金系朱某所有。因此,张某所付朱某现金已超过朱某垫付给张某购车款等款项,且朱某垫付资金所购车辆已登记在张某名下,归其所有,对于朱某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115174.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朱某名下银行卡、信用卡的其他消费性支出,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仅为张某支付。朱某要求张某返还电脑主机、手机、行李箱、太阳镜、充电宝等物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被张某占有,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现金115174.59元及电脑主机、手机、行李箱、太阳镜、充电宝等物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