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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汝钰龙、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汝钰龙,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特74号申请人:汝钰龙,男,住甘肃省酒泉市。申请人: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瑜,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6路瑞馨苑5号楼121号,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汝钰龙与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司法调解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7日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汝钰龙房屋保证金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汝钰龙与酒泉佳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