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炜、周仕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炜,周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杜炜,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仕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住阳市涪城区。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杜炜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60号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仕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仕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