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欢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欢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21号罪犯黄欢龙,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欢龙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332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5月8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欢龙自2015年5月8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654分,表扬五次。罪犯黄欢龙原判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3320元,民事赔偿款已履行2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3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欢龙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欢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欢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