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爱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青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3305号原告:张小军,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被告: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爱民,男,汉族。被告:王爱青,男,汉族。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小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