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57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重病入院、且有悔改决心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审判员 杨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碧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