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行审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富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与李洪九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李洪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2行审19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洪九,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交运罚字第2016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富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富交运罚字第2016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婧审判员 何春燕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