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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艳明与梁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明,梁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艳明,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梁曦文,,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徐艳明与梁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1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0元,承担执行费71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