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艳明与梁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明,梁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艳明,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梁曦文,,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徐艳明与梁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1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0元,承担执行费71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