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富,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栗子村,注册号500237000006195。负责人:谭英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富与被执行人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15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7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