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叶志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叶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9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志威,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志威在银行的存款485140.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行出具的担保金额:485140.98元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23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叶志威之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穗仲案字第4060号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志威在银行的存款48514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45.7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