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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任东林、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林,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任东林,男.被执行人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任东林申请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2民初143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平应支付申请人任东林案款804450.0元,承担执行费1044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44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通圣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2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少骏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