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海心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心,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54号申请人冯海心,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灶君庙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9428644-1。法定代表人袁栓海,该公司经理。冯海心申请执行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海心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0元、利息995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795元、保全费1953元、执行费750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到期债权190989.87元予以提取,后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