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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二亮与窦立涛、窦君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二亮,窦立涛,窦君考,马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755号原告:魏二亮,男,199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窦立涛,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窦君考,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马杰,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魏二亮与被告窦立涛、窦君考、马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魏二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二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魏二亮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