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国战与任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战,任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谭国战。委托代理人陈超。债权受让人刘团伟。被执行人任玉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谭国战与被执行人任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1月15日刘团伟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谭国战已于2015年12月1日将该案(2015)眉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本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任玉虎向我院作出了还款计划,并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了5000元;2017年8月15日债权受让人刘团伟对上述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并领取了5000元案款,本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任玉虎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债权受让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