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旭东、徐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东,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徐旭东,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徐锋,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徐旭东与被执行人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与2017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拘留期限为15天。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柯愈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柯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