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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天保与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左天保,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新区。法定代表人鲁传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天保,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曹红霞。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天保与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265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被告左天保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左天保、长垣红霞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左天保与绿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