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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胜华、石开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杨胜华,石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地址: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先斌,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胜华,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被执行人石开碧,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1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胜华、石开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杨胜国、谢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98元、案件执行费658.97元。经执行,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开碧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执行人杨胜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到当地进行财产调查亦未能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杨胜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1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阳审判员  何 鲲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德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