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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安恒生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西北电力恒生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生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49号申请人:西安恒生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101。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廉姆斯(ROBERTWARNERNINKER),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鑫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少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号西北电力设计院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该公司总经理。依申请人西安恒生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3113.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3113.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