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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与史子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史子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528号原告: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经营者:陈安普,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邱县。被告:史子彬,男,住广宗县,身份证号。原告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与被告史子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现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货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县古城营安普农药化肥批零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