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立国与李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立国,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332号原告:安立国,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伟,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立国与被告李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立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立国负担。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