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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钰强与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强,王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92号原告:王钰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311607563。被告:王皓,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王钰强与被告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钰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钰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同意原告王钰强免交。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