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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莉杰与高德召、冯喜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莉杰,高德召,冯喜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4007号原告:侯莉杰,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召,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冯喜存,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侯莉杰与被告高德召、冯喜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莉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被告高德召、冯喜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德召从原告处购买电机。2016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下欠原告货款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清偿,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请二被告及时还款。被告高德召辩称,欠条不是被告本人书写,被告高德召只欠原告货款二万多元。被告冯喜存辩称,欠条是原告欺骗被告冯喜存书写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至2013年,被告高德召多次购买原告候莉杰的电机。2016年1月9日,原告候莉杰到被告家中结算往来的电机销售账目,经核算,被告高德召结欠原告电机款50000元整,由于被告高德召不在家,被告冯喜存遂在0119645号收据上以高德召名义给原告候利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五星电机款伍万元整。后原告多次持该欠条向被告高德召主张还款,被告高德召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高德召、冯喜存于1994年5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高德召拖欠原告货款,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货款5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德召在知晓被告冯喜存出具该欠条后并未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依法视为认可。该货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高德召名义所欠,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德召、冯喜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莉杰电机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高德召、冯喜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