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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四英与魏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四英,魏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12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石四英,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银河花园。被执行人:魏又民,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赤壁市营里了三巷。申请执行人石四英与被执行人魏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字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又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