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爱民与张安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民,张安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839号原告:姜爱民,男,1965年2月3日出生。被告:张安涛,男,30岁。原告姜爱民与被告张安涛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董明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