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海山、胡艳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海山,胡艳波,李金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719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姜海山,男,1979年8月24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胡艳波,男,1981年11月29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金坤,男,1981年12月10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海山、胡艳波、李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26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20元,由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