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12号原告: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俊安金融中心B座1002。法定代表人:杜文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经理。原告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光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