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晓平,张坤源,张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丰,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坎市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卢晓平,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坤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文超,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晓平、张坤源、张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张文超无财产可供执行,卢晓平、张坤源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卢晓平、张坤源有房产于2015年10月20日由(2015)永执字第1225号案件查封,并由(2015)永执字第1670号案件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张文超已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及本院扣划张文超的银行存款5749元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领取外,剩余标的21389.6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