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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秋芹、康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芹,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芹,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康铭,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芹与被执行人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30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0.4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康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7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