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754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郑云,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信息 无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635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24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郑云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进宁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处路段向右变更车倒时,与同方向右侧蒙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郑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郑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意见 无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云在明知被害人报案后在事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郑云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郑云支付赔偿费用1000元(已付)。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云血液中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云明知被害人报案后在事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郑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段 琼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