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廷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廷太,男,1963年4月25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怀仁县,系王坪煤矿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2017年7月14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廷太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廷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廷太以给被害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往怀仁县银行安排工作为由,于2012年10月8日骗取韩某1人民币150000元整。至案发时既没有给韩某2安排工作,也未将钱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何廷太的亲属将其所骗的款项全部归还了被害人韩某1,并取得了韩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廷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1的报案和陈述材料,证人陈某、韩某2、周某、韩某3的证言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借条、毕业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702号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和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廷太目无法纪,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廷太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廷太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能归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廷太系初犯、偶犯,又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廷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云审 判 员 章 莉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