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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邱鹏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邱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邱建鹏,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与邱鹏建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邱鹏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