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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毛亚辉、高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毛亚辉,高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172号原告:张强,男,1987年生,汉族。被告:毛亚辉,男,1977年生,汉族。被告:高汉成,男,1983年生。原告张强与被告毛亚辉、高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