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毛亚辉、高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毛亚辉,高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172号原告:张强,男,1987年生,汉族。被告:毛亚辉,男,1977年生,汉族。被告:高汉成,男,1983年生。原告张强与被告毛亚辉、高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