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孟雄、曲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孟雄,曲功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330号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孟雄,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曲功清,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孟雄、曲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