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386号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茂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缑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