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有义与韩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义,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孙有义,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雪,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孙有义与被执行人韩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有义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3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雪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