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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有义与韩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义,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孙有义,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雪,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孙有义与被执行人韩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有义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3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雪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