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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继双申请执行于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继双,于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卢继双。被执行人于冬玲。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本金1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冬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