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28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承杰、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陡线杨集大桥南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杨集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陡线杨集大桥南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杨集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灌云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海洋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